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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局机关执法处室、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海法规2010〕186号),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职能分工
局法规处是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
局机关执法处室、局属各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执法部门”)是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实施部门,负责公开和维护各自产生的执法信息。
局信息办是海事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信息技术保障部门,负责建设、维护、更新政务公开的网络平台工作。
二、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一)局法规处统一编制《天津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对外公布我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事项、内容、实施部门及公开方式和范围,并及时更新。
(二)各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根据简便易行、及时有效的原则,按照《天津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的规定,选择适当方式公开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各项执法信息。
(三)各执法部门依申请公开执法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等方式提供。
三、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实施部门根据《天津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2、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3、填写《海事执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各部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时,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核;
4、根据审查意见,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公开的执法信息,实施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经部门负责人授权,可以对需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后直接公开。
 需要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开的执法信息,应当按《海事系统新闻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海事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各执法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现场受理以及接受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等方式发送给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申请,提供信息查阅。依申请公开执法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填写《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申请表》,向有关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以进一步核实申请人身份。
3、对收到的申请予以登记,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者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答复处理完毕后,对依申请公开信息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包括:
(1)申请材料:《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申请表》(原始件)、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2)办理材料:《海事执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3)答复材料:本部门提供的答复信息、对外答复告知书等;
(4)其他与办理此申请相关的材料。
四、公开时限
(一)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信息的保留期限由公开实施部门根据信息的种类和内容予以自行确定,但应不少于该信息内容的有效期限。
(二)依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执法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执法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五、监督保障
(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局法规处应当按照《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要求,对各执法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执法部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各类评优或评先。
(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海事行政执法专项督察项目。局执法督察部门应当按照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于违反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相关要求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各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局法规处报送本部门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政务公开的开展情况、监督检查、评价考核、责任追究、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内容。局法规处应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天津海事局门户网站对外发布我局上年度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总结。